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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4-7-21

吴堡县人民政府扩大开放的规定

吴政发〔2004〕17号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国内外有识之士来吴堡投资开发,根据省、市扩大开放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集团)和社会自然人以各种方式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鼓励投资于农林牧业、水利、环保、交通、能源、矿产、文教、卫生等资源的开发和基础实施建设项目。
    第二条 鼓励以收购、兼并或参股、控股等形式对我县所有企业进行改组、改造。以资金、技术、设备、专利、品牌、管理等方式参与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研院所或大专院校来我县开设技术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机构。
    第四条 投资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农牧业、文化、卫生、教育、环保等公益事业项目的,其所用土地由行政无偿划拔使用。承租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70年。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五条 投资商在本县投资新建各类企业,投产后5年内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的办法征收,城建维护税、房产税全额返还;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对以技术成果、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单位或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投资商从境外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可为其免费办理本地非农业户口。投资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申请技术职称考评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公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投资商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产契税由县财政补贴50%。
    第九条 投资商企业职工子女,如需在本县中小学借读的,除借读校方收取杂费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第十条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来吴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联络、协调等工作,并向投资企业发放《在吴投资企业认证书》,负责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依法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由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在项目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政务大厅在收到文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县内审批手续,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介绍合作伙伴;培训企业人员等服务。
    第十二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购买兼并本县困难企业以及其他需要特殊扶持的县外投资企业,可在政策方面依据法律和法规,特事特办,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 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来吴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进入检查,确实需要检查的,必须报经县经济发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应向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任何部门都不得超越收费目录、范围和标准收费,如有违反,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物价、监察或投资环境110办公室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凡招商引资新建产业性项目的,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资者到位资金的10‰;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资者到位资金的5‰;具体奖励事项由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吴堡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过去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此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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