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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堡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6-25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我县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
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吴政发〔200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吴堡县《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吴堡县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为了推进我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1998]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8]7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01]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在城镇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同时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或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持有当地政府核发的《房产证》,或拥有房屋使用权。租赁和违章搭建的住房不视为合法固定住所)。并且已居住在城镇的下列农村人员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从农村到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直系亲属。
    2、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3、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4、在城镇范围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5、外商、华侨或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在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常住户口。
  (二)实行婴儿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政策
    1、凡在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落户政策,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于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对于1998年7月22日以前已落常住户口的18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要求到城镇随父或随母落户的,准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3、对于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至今未落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按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政策解决。
  (三)对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投靠的一方向其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办理。
  (四)身边无子女,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公民,对因工作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原籍或者投靠配偶、子女的,可由被投靠人向其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移申请。
  (五)凡被我县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与所在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有固定住所后,可允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镇落户;凡自愿到我县荒山、植树造林的人员,经县政府同意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可将其本人的配偶子女的户口在住地一律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合同完成后,迁转自由。
  (六)各派出所已办理的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经公安局审查后,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衔接
在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中,凡计划外生育的小孩,申请人需持有关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三、严格户口迁移的审批程序
  (一)公安机关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按照本《意见》,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城镇落户的人员,应出具本人的户籍证明、有效合法的身份证明和城镇有固定住所的证明,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
  (二)经批准同意办理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三)农村人口迁出后,其原在农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按有关政策办理,坚决杜绝一人多户现象发生。
    四、严格工作纪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户口政策,不得设置任何阻挠性措施。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借办理户口搭车收费。
  (三)严格管理,严格程序,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谋取私利,
  (四)对违反规定的审批的城市人口,一经查出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对申请人利用假合同、假文凭、假房产证等手段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一经查实,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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