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堡县统计局
发布时间:2006-12-31
|
中共吴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吴 堡
县 监
察 局
文件
吴堡县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吴政监发03号
--------------------------------------------------------------------
吴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吴堡县监察局、
吴堡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转发《榆监发(2006)13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对各县(区)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抽查的通知》榆监[2006]13号转发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农普的登记工作,迎接国家、省、市的抽查。
在上级机关抽查前,县农普办将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对各乡(镇)农业普查登记进行质量抽查。每个乡(镇)抽3个调查小区。其中,1个乡(镇)政府驻地调查小区,2个其它调查小区。抽查结束后,将对各乡(镇)的普查登记质量作出整体评价,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将按问题的程度作出处理。
1、对被调查乡(镇)三个小区中,有一个小区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进行批评,责令全乡(镇)再次复查。
2、对有两个调查小区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乡(镇)进行重新入户核对。
3、对三个调查小区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乡(镇)进行重新登记。并对组织领导不力,质量把关不严,协作配合不好,工作作风不实等造成数据质量失实,影响全县数据质量。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乡(镇)及包乡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市上抽查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按第二条处理;凡国家和省上抽查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按第三条处理。
各乡(镇)农普办接到通知后,要分析本乡(镇)农普工作的现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强有力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迎接国家、省、市、县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具体抽查时间和办法将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执行。
中共吴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吴
堡
县
监
察
局
吴堡县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借章)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榆 林
市 监
察 局
榆林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榆监发(2006)13号

--------------------------------------------------
关于对各县(区)农业普查
数据质量抽查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是国务院决定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为了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要求,对全市各县(区)农业普查登记进行质量抽查。每县(区)抽查3个调查小区,其中,1个城乡结合部调查小区,2个农村调查小区。抽查结束后,将对被抽查县(区)的普查登记质量作出整体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县(区)将按问题的程度作出处理。
1、对被调查县(区)三个小区中,有一个小区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进行批评,责令全县再次复查。
2、对有两个调查小区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县(区)进行重新入户核对。
3、对三个调查小区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县(区)进行重新登记。并对组织领导不力,质量把关不严,协作配合不好,工作作风不实等造成数据质量失实,影响全市数据质量。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省级抽查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按第二条处理;凡国家抽查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按第三条处理。
各县(区)农业普查办公室在该文件下发后,分析本县区农普工作的现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强有力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迎接国家、省、市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具体抽查时间和办法将按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执行。
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榆林市监察局
榆林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
统计
普查
质量
通知
抄
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抄
送: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