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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堡县
经济普查办
发布时间:2004-10-10 |
吴堡县第一次经济普查
文件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吴经普办发(2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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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堡县第一次经济普查
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有关
单位:
根据《榆林市第一次经济普查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了《吴堡县第一次经济普查总体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做好全县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借章)
主题词:经济普查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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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市普查办
吴堡县第一次经济普查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和榆林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第一次榆林市经济普查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全面掌握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不仅对研究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化经济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有着重要作用.
二、
普查的组织领导机构
县政府设立以政府副县长王常斌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宋锦龙、县统计局局长宋北峰、县经济发展局局长冯绍发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经贸局、县建设局、中国农业银行吴堡分行和县统计局有关领导组成的第一次全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工作。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经济普查工作。
三、
普查经费
全县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普查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支出。
四、
普查的时间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04年。
五、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一)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吴堡县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经济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含第一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第二、第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虽未经工商、税务、民政、编办、教育和卫生等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登记注册,但符合单位和个体户标准,并在普查期间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另外,为了准确反映居民房屋装修活动情况,考虑到装修施工队伍流动性强、调查难度大的特点,本次普查从投资角度入手,普查对象还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镇政府驻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中从事房屋装修活动的居民户(即城镇居民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营户概念及划分办法,按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规定》执行。
第二、三产业的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二)调查方法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其中: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由被调查单位填报普查基层表;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入户调查;对有房屋装修活动的城镇居民户,属性指标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数量指标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入户调查。
六、
普查表式及主要内容
(一)普查表种类
普查表式分为普查表和普查综合表。普查基层表分为以下四大类:
1、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基层表。
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附表,以及工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及行政事业法人单位普查表。
2、
城镇住户房屋出租情况普查基层表。
3、
城镇住户装修情况抽样调查基层表。
4、
个体经营情况普查基层表。
普查综合表由普查基层表经过计算机加工生成。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构成情况,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活动,以及工业企业主要生产能力、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活动情况和批发零售贸易和商品销售分类情况等。
普查表式和内容按省上制定的方案执行(略)。
七、
普查的标准和目录
普查采用国家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标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主要工业产品目录》、《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科技项目来源分类与代码》、《科学项目合作形式分类与代码》、《科学项目活动类型分类与代码》、《科学项目技术经济目标分类代码》、《科学机构组成类型与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
普查采用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各级质检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为准。属于质检部门赋码范围,但未领取代码的单位由质检部门及时统一赋码,不得采用临时代码;不属于质检部门赋码范围的单位,由县级普查机构赋予临时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统计局下发的代码为准。
八、
普查的组织实施方式
(一)普查工作的组织模式
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吴堡县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和普查界定职责分工,按《吴堡县第一次经济普查部门职责分工》执行。
县和乡(镇、街道)普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普查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协助上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单位的各项普查工作。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办事机构,在同级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界定的统一领导下,协助组织、督促和检查本系统被调查单位的有关工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大中型交通运输企业和住宿业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服务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立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其他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单位的普查工作。
按照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实施;从事银行业、保险业、邮政业活动的法人单位财务资料由银行、保险、邮政等部门向各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规定,统一与上述部门协调,向县级普查机构抄送或反馈有关普查资料,以满足当地国民经济的核算需要。
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的个人,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予以查处。
(二)、普查方案的制定
县普查办公室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统一制定全县经济普查总体实施方案,并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和国家、省上、市上有关经济普查实施细则,针对普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具体包括,培训工作方案、单位清查摸底工作方案、数据质量控制工作方案、数据处理工作方案、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
(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及职责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由各级普查办公室根据本区域普查工作量的大小,从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抽调,或从社会上招聘。抽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各种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普查机构支付。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条件:1、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工整、清楚地填写普查表;2、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知识;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能独立工作;4、熟悉当地情况,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5、身体健康。普查指导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群众工作经验。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经业务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岗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职责
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四)普查工作的布置及业务培训
县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召开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对县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经济普查工作,进行全社会总动员。
县普查办公室统一召开普查业务培训会,对全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集中培训。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被调查单位布置和培训报表视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
(五)普查小区的划分及单位清查摸底
普查小区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划分。各县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摸底前,要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对所辖普查区域采取按行业管理部门与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条块结合方式划分普查小区。为便于开展工作,对所辖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具有明显的道路标志细划普查小区。对城关镇、大型集镇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普查小区要绘制普查小区地图并进行编号,避免重复和遗漏。
普查登记前要进行单位清查。由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所辖乡(镇、街道),以本地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名录库数据为基础,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剔除条条普查单位,整理出分普查小区的《单位清查摸底底册》。县普查办公室指导县普查机构,依照《经济普查单位清查摸底表》的要求内容,采取“地毯式”的清查方式,按普查小区对辖区的所有被调查单位进行逐个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与《单位清查摸底册》逐一进行比对,整理出供普查单位阶段使用的,分普查小区并按行业分组的《单位清查摸底名录册》。
对个体经营户的清查与调查登记工作同步进行。
(六)普查的登记原则
普查原则上按县一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除建筑企业、道路和水上运输企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外,其他行业均按法人单位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
法人单位填表报法人单位普查表,并负责组织其下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七)普查表的报送方式
普查表的报送采取层层审核、汇总上报的方式,即普查表填报单位按照填报原则的规定,将审核后的报表报送县普查机构,县普查机构将审核、编码(行政区划、组织机构)和数据处理后的普查基层表和综合表,以网络形式报市数据处理组(市统计局计算站),普查基层表和综合表派人报送市经济普查办相应的普查业务组;
普查资料分三批上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及餐饮企业的2004年年报作为普查的第一批报表报送,以确保主要注意数据的及时性。在上述企业的常规年报中没有设置,但确有必要通过普查所掌握的内容作为普查的第二批报表上报。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外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包括物业管理、中介服务)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餐饮企业、其他服务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普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表作为第二批报表上报。
城镇住户房屋出租情况表、城镇住户房屋装修情况表作为第三批报表上报。
有关普查表的具体上报时间待市上下发后确定。
九、
普查的数据处理
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包括各种普查表的人工初审、编码、计算机录入、计算机审核、查遗补漏、数据汇总、名录库建设和普查数据库建设等。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十、
普查的质量控制
县普查机构制定本级质量控制方案,建立质量岗位责任制。县普查办将对各乡镇(街道)普查工作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数据评估,严格控制普查的质量。
十一、普查的宣传和动员
经济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应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十二、普查资料的公布及开发应用
县普查机构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前,须报经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县普查机构根据普查资料分别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个体经营户名录及其数据库系统。
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工作相关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
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普查资料分析开发应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十三、普查工作的总结
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全面结束前,都要从工作和技术两个不同的角度,对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培训、清查、登记、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和开发应用等工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地总结、为以后普查工作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各级普查机构对在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普查工作的进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1-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2-8月为普查数据处理和上报阶段;2005年9月-2005年底为数据评估和发布阶段;2005年9月至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应用、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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