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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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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执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范围
1、填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2、制发统计报表是否依法定程序经过审查、批准或备案;
3、统计资料是否依照法定权限统一管理;
4、公布统计资料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核定和批准;
5、管理、使用、公布统计资料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6、调动统计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意见或征得同意;
7、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等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8、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
(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1、立案。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得到统计违法线索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
(2) 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3) 依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2、调查。对已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后,应将认定的事实同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3、处理。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做出处理。查处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查处机关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合理部分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应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单位,
3 天内如被处分单位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将案卷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应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3天内如被处罚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未要求举行听证的,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 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结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以后,予以结案。
联系人:尚建雄 联系电话:65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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