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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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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登记的实施范围
凡本省境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登记单位包括:
(一)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二)前项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
统计登记的内容
统计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审验和五年换证。
1、登记。即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新建立或者迁入的单位,必须在被批准建立或者迁入之日起30日内到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等属性指标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注销登记。已经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因迁移、撤销、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30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要交回原《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的,必须先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原《统计登记证》,并重新填写《统计登记表》,经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审定后,核发新的《统计登记证》。登记时间按重新办理登记的时间计算。
4、年度审验和五年换证。统计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和定期换证制度。统计登记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原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审验和换证手续。
申办手续:
办理统计登记时,申办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文件;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
4、个体经营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主身份证;
5、其它未注册登记的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办证当事人提交有关证件复印件→审核→受理登记→收费→发证。
持《统计登记证》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持证领取或者查询统计资料;
(二)持证办理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事项。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每证60元;变更工本费每次30元。
统计登记的保障措施
对不按规定的期限申办,经催办后仍不登记、审验和换证的,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办理依据:
1、《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2、《陕西省统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陕统发[2000]108号)
办理机构:统计局综合股;联系人:秦臻;电话:652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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