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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陕西省统计局 陕统发[2005]24号
发布时间:2005-4-12 |
陕西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
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结合我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组织建设
⒈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三条规定,乡镇应当设置综合统计工作站(室、组.以下统称站),配备专职统计员,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⒉乡镇统计工作站,站长由乡(镇)长或副乡(镇)长兼任,专职统计员担任业务副站长;成员由农、林、牧、水利、计生、财政、民政、乡企等专职人员组成;业务上受辖区县级统计局领导。
⒊乡镇统计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室并挂牌办公。统计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具备条件的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管理和统计报表、信息上报传输现代化。
⒋乡镇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专职统计员的调动,必须征得县(市、区)统计局同意,并确定新的统计员接任工作后,方可调离。
⒌乡镇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调入、接任的统计人员,
必须接受上岗培训,取得上岗证书。从事乡镇统计工作一年以上的统计人员,要通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统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根据规定,自然取得统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除外)。
制度建设
⒈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统计工作有章可循。乡镇统计工作站的主要制度包括联合办公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定期例会制度、统计数据调查评估制度、统计报表审核报送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制度等。
⒉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定期对各项统计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业务建设
⒈乡镇统计工作站要组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定期或有针对性的组织检查辖区内法人或产业活动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发现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县(市、区)统计局依法查处。
⒉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在县(市、区)统计局领导下,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报表和专项调查任务,做到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和信息,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及信息。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完成上级统计任务的调查体系,并以抽样调查为主,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为辅,运用多种统计方法调查、整理、汇总统计数据。
⒊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在完成上级统计工作任务的同时,围绕政府工作重点,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及时反映“三农”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党政领导提供优质服务;利用统计手段对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测,为乡镇领导当好参谋;利用图表、资料、年鉴等多种形式发布统计信息、数据,宣传当地经济发展成果。
⒋乡镇统计工作站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并积极参加县(市、区)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乡镇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⒌乡镇统计工作站,每年要按照县(市、区)统计局工作安排,结合本乡镇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统计人员的年度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各级抽样调查(监测)点所在乡镇,要把配合调查(监测)纳入常规统计工作规划,落实到人,要制作工作流程图,以便监督检查。
⒍乡镇统计工作站要建立健全历史统计台账,参照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历史统计台账。发生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变化时,所涉及的乡镇统计工作站及时做好历史统计资料的交接、经济统计数据的分割,并按新的行政管辖补建统计台账。遇到分歧意见,由县(市、区)统计局裁定。
考核表彰
⒈建立对乡镇统计工作考核表彰制度,用相对统一的标准对全省农村乡镇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⒉考核内容及得分,执行《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得分表》。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和较差三类。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81-95分之间为良好,低于80分为较差。各市(区)统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良好标准浮动5分进行考核评选。经省、市、县级统计部门综合考核后,准确和表彰省、市(区)、县(市、区)三级优秀乡镇统计工作站,授予“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⒊考核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县(市、区)统计局每年3-4月份,要组织对乡镇统计工作站建设情况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并结合上一年度的统计工作情况,考核确定新增(淘汰)的优秀站。市(区)统计局要制定本市乡镇统计工作站检查、指导规划,组织开展辖区乡镇统计工作抽查和组织各县互查;每年5月份向省局核定上报新增(淘汰)的优秀乡镇统计工作站;组织实施对本市优秀乡镇统计工作站的表彰;根据本市(区)乡镇统计工作站建设和专职统计员配备情况,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省局根据各市(区)上报新增(淘汰)优秀站的情况,经检查或抽查合格后,年底发文予以确认。
⒋分级考核表彰比例。对优秀乡镇统计工作站的考核表彰,实行动态管理,分级、逐年累计,比例控制。既往年已确认表彰数+当年新申报数-当年取消数,分级控制比例为:
县(市、区)级,控制在本区域乡镇数的70%以内;
市(区)级,控制在本区域乡镇数的50%以内;
省级,控制在全省乡镇数为30%以内。
对已达到优秀比例高限的市(区)、县(市、区),要先淘汰再新增。
⒌考核结果的管理及使用。
(1)获得各级“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乡镇,由表彰单位发文并颁发奖牌。受到上一级确认表彰的乡镇,在上一级颁发奖牌的同时,下一级收回本级颁发的奖牌。
(2)获得省、市(区)级表彰的乡镇统计工作站,除统计工作明显滑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重大单项工作严重失误外,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中,原则上确认其数据质量和评估结果,实行个别抽查。对考评中被评为良好以下等次的乡镇统计工作站,在统计数据质量核查、评估中,要重点审核、检查统计调查过程,认真评估重要统计数据,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统计工作巡查。
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