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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吴堡县
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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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发[2007]29号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第二轮统计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吴堡县第二轮统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计划 统计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55份
吴堡县第二轮统计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第二轮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陕西省统计登记工作实施立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计登记的目的
统计登记是依法管理统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准确地掌握统计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建立科学抽样框的有效途径,是统计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通过统计登记调查,可以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和统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意识,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
二、统计登记的实施范围
本县境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统计登记。统计登记单位包括:
(一)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
(二)前项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
三、统计登记的内容
统计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审验和五年换证。
(一)登记。即登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新建立或者迁入的单位,必须在被批准建立或者迁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变更登记。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等属性指标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计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变更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更换新的《统计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已经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因迁移、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要交回原《统计登记证》。统计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的,必须先输注销登记,交因原《统计登记证》,并重新填写《统计登记表》,经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审定后,核发新的《统计登记证》,登记时间按重新办理登记的日期计算。
(四)年度审验和五年换证。统计登记实行年度审验和五年定期换证制度。统计登记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到原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审验和换证手续。
四、统计登记的程序
办理统计登记的基本程序:申请、审核、发证。
(一)申请。统计登记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构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统计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下列证件: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文件;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
4.个体经营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户主身份证;
5.其他未注册登记的单位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二)审核。统计登记管理机构要对统计登记单位填写的《统计登记表》以及提供的文件、证件、材料和其他机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统计登记单位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
2.填写的《统计登记表》以及提供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统计登记表》的签章是否和单位名称一致。
(三)发证。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应对审查合格的统计登记单位及时办理《统计登记证》。经办人要认真核对《统计登记证》与《统计登记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统计登记单位凭交费凭证到原统计登记机构领取《统计登记证》。
五、统计登记的管理
(一)《统计登记证》由省统计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印制,市和县(区)统计登记管理机构负责颁发。
(二)《统计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统计登记单位留存,副本用于办理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及与统计有关的事项。
(三)统计登记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和变更工本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输收费许可证。
(四)《统计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满五年时,必须到原登记机构换证,换证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取。统计登记编码由统计登记管理机构填写。
六、第二轮统计登记的实施时间
全县第二轮统计登记工作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9月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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